来自:韩信云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7-27 浏览 :次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二) 2017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高企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实行网上办理,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市、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每家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1次。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完善与财税等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有关数据应与税务系统相关数据相符。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
(三)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8。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于受理截止日前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329、66777331
省财政厅税政处 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所得税处 0531-85656277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doc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doc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doc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doc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doc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doc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doc
8.中介机构声明书.doc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doc
10.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doc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填报。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完成网上填报。
4.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并本着“与认定条件紧密相关”的原则,尽量精洁、扼要,跟认定条件无关的附件材料如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等一律无需提报,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按照属地原则,国家高新区外企业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审核留存,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内企业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提交至所在高新区科技部门审核留存。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5.材料审核。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19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见通知附件3)。现场核实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加强与当地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6.汇总推荐。各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完成材料审核后,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一式四份)在受理截止时间之前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申报材料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主要技术领域及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内容如下。
1.封面(申请书首页做封面)。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3.总目录。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须与网上提报电子版一致)。
5.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6.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表(见通知附件4),授权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知识产权摘要复印件,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见通知附件5),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见通知附件6),参与制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详见通知附件7,总体情况、转化形式和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7.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主要产品(服务)与对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说明、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与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之和的占比情况。
8.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情况等。
9.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0.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声明书(见通知附件8),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1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2017、2018、2019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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